(2015年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包装联合会运输包装委员会是中国包装联合会领导下的专业运输包装委员会,依照中国包装联合会《中国包装联合会章程》 、《中国包装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运输包装委员会是由运输包装相关的生产单位、服务单位、社团及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的、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承担行业工作职责,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运输包装组织。
第三条运输包装委员会的宗旨是推动运输包装的技术进步与发展,加强运输包装行业内各环节的交流与合作,确保包装产品的运输安全与规范,提高运输包装相关行业的整体素质,维护会员单位与个人的合法权益,协助会员在国内外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第四条坚持中国包装联合会提出的“团结、协作、创新、求实”的会风。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职能和任务
(一) 认证履行运输包装行业管理职能,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中国包装联合会的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国包装联合会提供运输包装行业的有关资料,研究本行业发展方向,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二) 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并向全行业宣传、贯彻,创造条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三) 构建行业技术创新、良性竞争的环境,促进运输包装行业健康发展,推广市场化的运输包装质量认证体系,为企业降低物流成本,提高品牌信誉。
(四) 根据制造行业、物流行业、质量认证行业、运输包装材料制造行业以及中国包装联合会的要求,运输包装委员会负责收集、统计行业内技术信息、经济信息、市场信息等并向会员单位无偿提供。组织国际技术教育、交流活动,为企业市场经营提供帮助和服务。
(五) 帮助行业内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积极推动企业间的合作,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必要支持。
(六) 加强运输包装委员会自身建设,深入企业指导、帮助解决难点、焦点等行业内的共性问题,为企业提供接地气的服务。
(七) 承担中国包装联合会委办的其它事务。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信息交流:运输包装行业内有关市场、产品、设备、技术、材料、供求等信息的咨询与交流;发布相关的技术资料、相关标准、学习教程、行业统计以及提供行业网络媒介平台;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 教育培训:依据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文献,面向行业在职人员和高等院校提供教育培训活动。
(三) 商务协调:依靠科学的技术手段,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促进相关行业间的技术交流和商业合作;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承担行业调研,参与制订行业规划;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相关行业包括:包装生产者、包装使用者、承运公司、保险公司等。
(四) 标准制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制定适应中国地区要求的,与运输包装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
(五) 技术支持:委员会可由委员自愿申请或委员会聘请并通过常委会批准。由包装设计、包装教育与研究、包装测试、包装生产、产品工业设计的专家及相关行业的工程师和教授组成。专家委员组为行业和运输包装委员会的会员提供技术咨询,开展行业内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等的推广与应用等。
(六) 论文研讨:运输包装委员会每年举办“运输包装技术组织年会”。征集运输包装行业领域的相关主题学术论文和技术报告,为行业创造技术研讨与交流的条件。
(七) 行业管理:参与行业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凡属第一章第二条范围内的单位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运输包装委员会秘书处审核讨论同意,上报中国包装联合会批准备案后即成为中国包装联合会运输包装委员会正式会员。
第八条会员资格
(一) 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
(二) 凡在国内从事运输包装设计、检验、科研、教学、生产、销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提出申请,承认并拥护《中国包装联合会章程》,均可成为运输包装委员会的会员。
(三) 凡在国际上有一定声誉、中国包装联合会运输包装委员会和中国运输包装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从事运输包装设计、检验、科研、教学、生产、销售的外籍人士、外籍社会团体或法人可申请成为运输包装委员会的外籍会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后均可成为运输包装委员会的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 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
会员有一票表决权。会员通过会员代表行使选举权利,会员代表应向运输包装委员会提交证明其代理权的书面文件。
(二)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运输包装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优先、优惠享受运输包装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技术服务和商务服务。
(四) 参与制定运输包装委员会的全年管理制度,对运输包装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国包装联合会的章程和运输包装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二)执行联合会和运输包装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三)维护运输包装委员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承担运输包装委员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运输包装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运输包装委员会及时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反映意见和要求。
(六)按期、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填写会员申请表格及证明材料。
(二) 运输包装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由中国包装联合会或中国包装联合会授权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于本年度终结的六十日之前书面提出退出申请,本年度终结时,退出运输包装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运输包装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一) 不履行中国包装联合会章程规定及运输包装委员会工作细则的义务。
(二) 有损害联合会和运输包装委员会名誉或违背其宗旨。
(三)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或依法取消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四) 拖欠会费2年。
第十四条 每年11月至2月为会费缴纳期,期内不缴纳会费,即算作拖欠会费。凡拖欠会费1年的会员,将终止该会员在运输包装委员会中的一切权利并撤消其所担任的职务,经次年追缴会费可以恢复其会员权利,但不恢复其原先的职位; 凡因拖欠会2年而被除名的会员,需经重新申请入会后可参加运输包装委员会组织的会员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证书由中国包装联合会或运输包装委员会统一负责制作、颁发。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运输包装委员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大会为运输包装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运输包装委员会会员组成。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运输包装委员会的行业发展战略,讨论和决定运输包装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方针和重大事项;
(二) 修改《中国包装联合会运输包装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 审议运输包装委员会财务报告和工作报告;
(四) 审议会员、运输包装委员会提交的议案;
(五) 推选运输包装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运输包装委员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换届会议,必要时可和运输包装委员会工作会议同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召开的,需经常委会认为必需召开的,由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委员的产生:以面向大型企业及优秀中型企业并兼顾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小型企业的原则按比例推荐委员若干名,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组成运输包装委员会。运输包装委员会为会员大会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运输包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运输包装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运输包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运输包装委员会按委员类型和比例推荐常委若干名,通过后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运输包装委员会工作。常务委员会未成立之前,经运输包装委员会同意由秘书处作为执行机构。
第二十二条 领导机构的组成:主任委员一名、秘书长一名,其产生是由中国包装联合会推荐,常委会通过。常委会闭会期间,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提名,经常委会通过。委员、常委、副秘书长、副主任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可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60周岁以下的,经中国包联批准可超届连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委员、常委需要变更时,由原会员单位推荐,主任办公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运输包装委员会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可同期举办运输包装委员会技术年会,会员在年会上进行技术、学术交流,研讨行业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等会员关注的问题。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运输包装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
(三) 赞助;
(四) 政府资助;
(五)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 运输包装委员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运输包装委员会的发展。中国包装联合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国包装联合会运输包装委员会工作细则》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对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财务管理。运输包装委员会依据中国包联会费标准代表中国包装联合会收取会费,收取的会费缴入中国包装联合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二十七条 所有活动都由承办方负责财务结算。
第二十八条 运输包装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房租水电、资料印刷、刊物发行、会议费用、差旅费、接待费、专职人员工资、外事活动、行业活动、交通费、通讯费等。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挪用。
第二十九条 运输包装委员会的经费管理,原则上设专职会计,条件不足可聘请兼职会计。在每年6月30日前向中国包联报送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并严格按经中国包联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使用工作及活动经费。
第六章 工作细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运输包装委员会工作细则的修改,应根据中国包装联合会《章程》、《中国包装联合会运输包装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改而变动,须经运输包装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运输包装委员会修改的工作细则,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并报中国包装联合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会员大会通过并经中国包装联合会批准后生效。此细则生效时《中国包装联合会运输包装委员会工作条例》(2006年)将废止。
第三十三条 此细则生效时《中国包装联合会运输包装委员会工作条例》(2006年)将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经中国包装联合会批准后为试运行。